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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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規定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不得位於區域計畫規定之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屬內政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由政府興辦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且經各項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之中央法令規定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興辦。 二、為整體規劃需要,不可避免夾雜之零星土地符合第三十條之二規定者,得納入範圍,並應維持原地形地貌不得開發使用。 三、依各項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法令明定得許可或同意開發。 四、屬優良農地,供農業生產及其必要之產銷設施使用,經農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農業發展所需,且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地需求總量。 五、位於水庫集水區(供家用或供公共給水)非屬與水資源保育直接相關之環境敏感地區範圍,且該水庫集水區經水庫管理機關(構)擬訂水庫集水區保育實施計畫,開發行為不影響該保育實施計畫之執行。 前項第五款與水資源保育直接相關之環境敏感地區範圍,為特定水土保持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之地區、水庫蓄水範圍、森林(國有林事業區、保安林、大專院校實驗林地及林業試驗林地等森林地區、區域計畫劃定之森林區)、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山坡地(坡度百分之三十以上)及優良農地之地區。 興辦事業計畫位於區域計畫規定之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且有第一項第五款情形者,應採低密度開發利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其興辦事業計畫時,應參考下列事項: 一、開發基地之土砂災害、水質污染、保水與逕流削減相關影響分析及因應措施。 二、雨、廢(污)水分流、廢(污)水處理設施及水質監測設施之設置情形。 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免檢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之變更編定案件,除申請變更編定為農牧、林業、生態保護或國土保安用地外,準用第一項規定辦理。 |
立法意旨:配合內政部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六日公告之修正全國區域計畫第六章土地分區使用計畫第二節壹、一、(四) 環境敏感地區土地使用指導原則規定,增訂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
一、(略)
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管制規則)第30條之1規定:「(第1項)......興辦事業計畫不得位於區域計畫規定之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五、位於水庫集水區(供家用或供公共給水)非屬與水資源保育直接相關之環境敏感地區範圍,且該水庫集水區經水庫管理機關(構)擬訂水庫集水區保育實施計畫,開發行為不影響該保育實施計畫之執行。(第2項)前項第5款與水資源保育直接相關之環境敏感地區範圍,為......優良農地之地區。......」查上開規定係依本部106年5月16日公告之修正全國區域計畫土地使用指導原則,納入管制規則具體規範,實施管制。
三、次查本部108年2月19日研商管制規則第30條之1規定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優良農地」變更編定疑義會議決議略以,為自然地形或合法建築用地包圍、夾雜之零星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優良農地),倘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符合管制規則第32條、第33條、第35條及第35條之1等規定,基於該等土地屬零星或破碎不利耕作之農業用地,得不受管制規則第30條之1規定之限制;另本部108年9月27日台內營字第1080816914號函釋略以,「優良農地」變更,如符合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農變要點)管制規定者,即已符合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土地使用指導原則規定,得申請辦理非都市土地設施型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地變更編定作業。
四、有關貴府來函所述,旨揭地段488-38地號土地位屬「水庫集水區(供家用或供公共給水)」及「優良農地」範圍內,其係符合管制規則第35條規定得申請變更編定之零星或狹小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則如經審認符合農變要點相關規定者,得認屬為「水庫集水區(供家用或供公共給水)非屬與水資源保育直接相關之環境敏感地區範圍」;至類此依管制規則第32條、第33條及第35條之1等規定申請變更編定之零星或狹小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亦得一併適用之。惟該等零星或狹小土地,仍應於符合水庫集水區(供家用或供公共給水)範圍之土地使用指導原則,包含採低密度開發利用等,始得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
一、(略)
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之1規定:「(第1項)依前條規定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不得位於區域計畫規定之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五、位於水庫集水區(供家用或供公共給水)非屬與水資源保育直接相關之環境敏感地區範圍,且該水庫集水區經水庫管理機關(構)擬訂水庫集水區保育實施計畫,開發行為不影響該保育實施計畫之執行。(第2項)前項第5款與水資源保育直接相關之環境敏感地區範圍,為.......山坡地(坡度30%以上)......」上開規定所稱「山坡地(坡度30%以上)」之認定方式,依本部營建署107年2月1日召開「水庫集水區(供家用或供公共給水)關於廢污水處理及水質監測相關應辦事項之主管機關」研商會議案由二結論(詳如附件),對於水資源保育直接相關之環境敏感地區條件之一「山坡地(坡度30%以上)」之認定,以本部地政司「數值地形模型成果加值應用服務」所介接提供之20公尺網格坡度分析圖,作為查詢階段之全國統一圖資,套疊確認是否位於坡度30%以上。至查詢單位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就府內分工自行指定。
三、是本案土地倘經貴府依上開107年2月1日會議結論查詢,其結果非位於坡度30%以上者,得依上開管制規則第30條之1第3項規定有條件開發。
一、(略)。
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管制規則)第30條之1規定:「(第1項)依前條(第30條)規定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不得位於區域計畫規定之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五、位於水庫集水區(供家用或供公共給水)非屬與水資源保育直接相關之環境敏感地區範圍,且該水庫集水區經水庫管理機關(構)擬訂水庫集水區保育實施計畫,開發行為不影響該保育實施計畫之執行。……(第3項)興辦事業計畫位於區域計畫規定之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且有第1項第5款情形者,應採低密度開發利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其興辦事業計畫時,應參考下列事項:一、開發基地之土砂災害、水質污染、保水與逕流削減相關影響分析及因應措施。二、雨、廢(污)水分流、廢(污)水處理設施及水質監測設施之設置情形。」有關上開第3項之執行,應依循本部106年5月16日公告之修正全國區域計畫及管制規則修正說明欄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另有關興辦事計畫應備內容審查重點依經濟部水利署108年4月25日經水事字第10853095550號函檢送之「水庫集水區(供家用或供公共給水)辦理非都市土地設施型使用地變更編定興辦事業計畫應備內容審查重點參考」(如附件)辦理。
一、略。
二、按本部106年5月16日公告實施之「修正全國區域計畫」規定略以:「申請辦理非都市土地設施型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地變更編定,除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避免位於環境敏感地區……:依各項環境敏感地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法令明定得許可或同意者……」其原意係考量部分環境敏感地區,各該劃設依據之目的事業主管法令確實有明列得許可或同意之土地使用項目,例如森林法第17條及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第3條明定森林區域內得設置森林遊樂區,故為避免產生法規競合情形,前開計畫配合納入相關除外規定。
三、依上開本部營建署函說明三表示,考量環境敏感地區之相關法令及劃設依據,並未包含「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且該審查作業要點係農業主管機關為辦理審查作業之法令依據,非屬「修正全國區域計畫」規定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法令」。是上開審查作業要點第6點但書規定之情形,不適用旨揭管制規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3款「依第1級環境敏感地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法令明定得許可或同意開發」之除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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