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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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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26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申請人於非都市土地開發依相關法規規定應繳交開發影響費、捐贈土地、繳交回饋金或提撥一定年限之維護管理保證金時,應先完成捐贈之土地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分割、移轉登記,並繳交開發影響費、回饋金或提撥一定年限之維護管理保證金後,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函請土地登記機關辦理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編定異動登記,並將核定事業計畫使用項目等資料,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
立法意旨:刪除有關註記之規定,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六條。另依內政部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六日公告之修正全國區域計畫第六章土地分區使用計畫第二節壹、一、(四) 環境敏感地區土地使用指導原則1.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5)②規定,水庫集水區(供家用或供公共給水)非屬與水資源保育直接相關之環境敏感地區範圍,辦理非都市土地設施型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地變更編定者,應設置雨、廢(污)水分流及廢(污)水處理設施、水質監測設施。為確保上述廢(污)水處理設施、水質監測設施有效營運,申請人應於完成非都市土地設施型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地變更編定前,提撥一定年限之維護管理保證金至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專戶,爰增訂相關規定。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7年12月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71303235號函
要旨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26條及第30條規定,建置土地參考資訊檔範例
內容
一、依107年3月19日修正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管制規則)第6條、第26條及第30條規定,於核准臨時使用、開發許可及變更編定案件時,應將臨時使用用途及期限或核定事業計畫使用項目等資料,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以下簡稱參考檔)。
二、該參考檔應載內容,於本部106年9月27日、107年1月29日及1月31日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相關事項應如何建置土地參考資訊檔說明會」時,已請貴府參照管制規則107年3月19日修正前之註記登記範例(本部90年4月23日台(90)內中地字第9081143號及92年5月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3004號函釋規定)建置參考檔有案。其登載內容如下,貴府得視個案情形酌予調整文字:
(一)第6條第1項規定臨時使用:「依據◇◇◇○○年○○月○○日○○字第○○○○號函核准作為□□臨時使用,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為期○年。」(◇◇◇表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表臨時使用用途)
(二)第26條規定:「依據○○市/縣(市)政府○○年○○月○○日○○字第○○○○號函核准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限依其□□開發計畫作為△△使用。」(□□開發事業計畫名稱;△△表計畫使用項目)
(三)第30條第5項規定:「依據○○市/縣(市)政府○○年○○月○○日○○字第○○○○號函核准變更編定,限依其□□事業計畫作為△△使用。」(□□表興辦事業計畫名稱;△△表計畫使用項目)
三、至上開本部90年4月23日及92年5月1日函釋停止適用;另請貴府配合辦理以下事項:
(一)已依上開函釋辦竣土地登記簿標示部註記登記之土地,請於108年2月底前完成參考檔之建置及塗銷原註記登記。
(二)為利參考檔內容稽核需要,於「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整合系統WEB版」地用系統產製旨揭案件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清冊」時,仍請參照參考檔內容,辦理備註事項之登錄,以備查考。
(三)請加強辦理參考檔之宣導作業,俾統一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事項之公示管道,以維護民眾權益。
(四)(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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