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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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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土地法 《第 50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土地總登記辦理前,應將該登記區地籍圖公布之。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8年1月19日台內地字第8802091號函
要旨國有林班地依法完成地籍測量後,應先公布地籍圖,再辦理土地登記
內容
查「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理地籍測量,其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方,應即依本法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前項土地總登記,謂於一定期間內就市縣土地之全部為土地登記。」、「土地總登記辦理前,應將該登記區地籍圖公布之。」為土地法第38條及第50條所明定。……本案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係屬未辦總登記土地之第一次測量登記,應參照前開土地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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