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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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總登記辦理前,應將該登記區地籍圖公布之。 |
查「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理地籍測量,其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方,應即依本法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前項土地總登記,謂於一定期間內就市縣土地之全部為土地登記。」、「土地總登記辦理前,應將該登記區地籍圖公布之。」為土地法第38條及第50條所明定。……本案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係屬未辦總登記土地之第一次測量登記,應參照前開土地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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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總登記辦理前,應將該登記區地籍圖公布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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