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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31.2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位於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公告未達五公頃之特定地區內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低污染事業興辦產業人,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審認無法依前條規定辦理整體規劃,並取得直轄市或縣(市)工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事業計畫文件者,得於特定農業區以外之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及適當使用地。
興辦產業人依前項規定申請變更編定者,應規劃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土地作為隔離綠帶或設施,其中百分之十之土地作為綠地,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並由興辦產業人管理維護;其餘土地依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興辦產業人無法依前項規定,於區內規劃配置隔離綠帶或設施者,得敘明理由,以區外之毗連土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相關規定,配置適當隔離綠帶,併同納入第一項興辦事業計畫範圍,申請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
第一項特定地區外經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低污染事業興辦產業人,經取得直轄市或縣(市)工業主管機關輔導進駐核准文件及直轄市或縣(市)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文件者,得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變更編定案件,準用前條第五項規定辦理審查。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者,就第一項特定地區外之土地,不得再依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變更編定。
立法意旨:第五項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六條之三之說明。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7年10月2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71306207號函
要旨興辦工業人得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1條之1及第31條之2規定,將毗連特定地區外之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配置隔離綠帶,納入興辦事業計畫範圍,申請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
內容
一、(略)
二、依本部106年5月16日公告實施之「修正全國區域計畫」,「優良農地」已調整為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係指「符合特定農業區劃定原則之地區,範圍由農業主管機關確認」,另農委會107年7月10日農企字第1070013001號函,以「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為其查認依據。另據上開農委會107年9月13日函示略以,特定地區申請特定農業區檢討變更為一般農業區案倘經審議作業予以核備,有關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特定地區外毗連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配置隔離綠帶之土地範圍,即非均屬優良農地性質。
三、依據修正全國區域計畫規定,申請非都市土地設施型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地變更編定,應避免位於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但為整體規劃需要,對於不可避免夾雜之零星小面積土地,在不影響其資源保育前提下,得納入範圍,但應維持原地形地貌避免開發利用。在整體規劃之概念下,全國區域計畫容有空間將特定地區周邊配置隔離綠帶之土地,認定為「不可避免夾雜之零星小面積土地」,而納入興辦事業計畫範圍。
四、綜上,有關興辦工業人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1條之1、第31條之2規定,利用特定地區外之毗連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配置隔離綠帶,係為整體規劃需要,不可避免夾雜之零星小面積土地,得依同規則第30條之1第1項但書第2款及第30條之2規定,納入興辦事業計畫審查,申請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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