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解釋函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31.1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位於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公告未達五公頃之特定地區內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低污染事業興辦產業人,經取得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整體規劃興辦事業計畫文件者,得於特定農業區以外之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及適當使用地。
興辦產業人依前項規定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應規劃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辦理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並由興辦產業人管理維護;其餘土地於公共設施興建完竣經勘驗合格後,依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興辦產業人依前項規定,於區內規劃配置之公共設施無法與區外隔離者,得敘明理由,以區外之毗連土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相關規定,配置適當隔離綠帶,併同納入第一項之興辦事業計畫範圍,申請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
第一項特定地區外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或列管之低污染事業興辦產業人,經取得直轄市或縣(市)工業主管機關輔導進駐核准文件,得併同納入第一項興辦事業計畫範圍,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變更編定案件,除位屬山坡地範圍者依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辦理外,應組專案小組審查下列事項後予以准駁:
一、符合第三十條之一至第三十條之三規定。
二、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規定所定查詢項目之查詢結果。
三、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規定辦理審查後,各單位意見有爭議部分。
四、農業用地經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變更使用。
五、水污染防治措施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許可。
六、符合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令規定。
七、不妨礙周邊自然景觀。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者,就第一項特定地區外之土地,不得再依前條規定申請變更編定。
立法意旨:第五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六條之三之說明。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7年10月2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71306207號函
要旨興辦工業人得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1條之1及第31條之2規定,將毗連特定地區外之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配置隔離綠帶,納入興辦事業計畫範圍,申請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
內容
一、(略)
二、依本部106年5月16日公告實施之「修正全國區域計畫」,「優良農地」已調整為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係指「符合特定農業區劃定原則之地區,範圍由農業主管機關確認」,另農委會107年7月10日農企字第1070013001號函,以「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為其查認依據。另據上開農委會107年9月13日函示略以,特定地區申請特定農業區檢討變更為一般農業區案倘經審議作業予以核備,有關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特定地區外毗連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配置隔離綠帶之土地範圍,即非均屬優良農地性質。
三、依據修正全國區域計畫規定,申請非都市土地設施型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地變更編定,應避免位於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但為整體規劃需要,對於不可避免夾雜之零星小面積土地,在不影響其資源保育前提下,得納入範圍,但應維持原地形地貌避免開發利用。在整體規劃之概念下,全國區域計畫容有空間將特定地區周邊配置隔離綠帶之土地,認定為「不可避免夾雜之零星小面積土地」,而納入興辦事業計畫範圍。
四、綜上,有關興辦工業人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1條之1、第31條之2規定,利用特定地區外之毗連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配置隔離綠帶,係為整體規劃需要,不可避免夾雜之零星小面積土地,得依同規則第30條之1第1項但書第2款及第30條之2規定,納入興辦事業計畫審查,申請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
目前在第 1 頁 / 共有

1

筆 | 1 頁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