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解釋函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82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最新法規條文
本條例第六十條之用詞涵義如左:
一、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土地:指重劃計畫書核定時,實際作道路、溝渠、河川使用及原作道路、溝渠、河川使用已廢置而尚未完成廢置程序之公有土地。
二、未登記地:指重劃計畫書核定時,尚未依土地法辦理總登記之土地。
三、工程費用:指道路、橋樑、溝渠、地下管道、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平面停車場等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施工、整地、材料、工程管理費用及應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
四、重劃費用:指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費、地籍整理費及辦理本重劃區必要之業務費。


解釋函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106年12月1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61307586號令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3年8月2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1855號函
要旨有關市地重劃區共同管道之管理維護費用,不得認列其為辦理本重劃區之必要業務費用
內容
一、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2條第1項第4款規定,重劃費用包括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費、地籍整理費及辦理本重劃區必要之業務費。所稱辦理本重劃區必要之業務費,如召開土地所有權人座談會及說明會、市地重劃計畫書公告及通知、重劃前後地價查估、土地分配、抵費地標售等執行市地重劃業務所需各項費用,尚不包含重劃區內公共設施之管理維護費。
二、另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4條第3項規定,抵費地處理所得價款,除抵付重劃負擔總費用外,剩餘留供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及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不足由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貼補之。爰有關重劃區內共同管道管理維護費用,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貴府建議將管理維護費用認列於重劃費用,並由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與前開規定核有未洽。
三、又市地重劃係透過土地交換分合達到地籍重新整理之目的,並由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及相關費用,且應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種類及費用項目,市地重劃相關法令均有明文規定。而區段徵收係政府以強制徵收作為開發新社區之方式,並全數負擔開發費用及公共設施用地。兩者雖同為實現都市計畫之整體開發方式,但性質、內容有別,併予敘明。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82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106年6月15日台內地字第1061304530號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8年5月2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4489號函
要旨市地重劃區內公有土地是否原作道路、溝渠、河川使用之認定,屬事實認定問題,請本於權責自行審認
內容
一、鑑於地目等則係日據時期為課徵土地稅賦,而依土地使用現況來銓定,沿襲至今,因地目等則之記載與土地使用現況多已失實,本部將檢討全面廢除地目等則制度,是以,本部94年12月23日台內中地字第0940056213號函釋原作為道路、溝渠、河川使用宜以地目為「道」、「水」、「溝」、「堤」為勘認原則與本部逐步廢除地目等則制度之目的有違,上開規定自即日起予以停止適用。
二、本案該5筆公有土地於重劃計畫書核定前並未辦理地目塗銷,是否可列入抵充,因涉及該5筆公有土地是否原作道路、溝渠、河川使用之認定,屬事實認定問題,請貴府參照相關權利人提出之資料,本於權責自行審認。
目前在第 1 頁 / 共有

2

筆 | 1 頁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