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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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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 《第 9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最新法規條文
申請地籍總歸戶資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任一登記機關提出: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為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之繼承人者,應檢附其具繼承資格之證明文件。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證明文件。
委託代理人申請時,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另附具委託書或於申請書載明委託關係。
申請人或代理人應親自到場,並由登記機關人員核對其身分。


解釋函
已停止適用/廢止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台(八八)內地字第八八一一九七八號函
要旨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或查詢地籍總歸戶資料應備文件
內容
按「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地籍總歸戶資料,應予保密,除供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繼承人查詢或供公務使用外,不得對外提供。另查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故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申請查詢地籍總歸戶資料時,應親自到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俾憑核對身分。至如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附具委託書及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由代理人親自到場申請,無需檢附委託人之印鑑證明,以資簡政便民,本部八十六年二月五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Ο一六四七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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