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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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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 22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公告標售後,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相關權利人檢具理由及證明文件,申請暫緩標售:
一、不服異議調處結果,於期限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尚未判決確定。
二、經申報或申請登記遭駁回,已於期限內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尚未確定。
三、標售土地於決標前,真正權利人依本條例規定申報或申請登記。
四、其他具有正當理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同意。
前項第三款情形,民政或登記機關於接獲申報或申請登記時,應即通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暫緩標售。
暫緩標售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囑託登記機關為暫緩標售之註記,並於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第一項原因消滅後,民政或登記機關應通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囑託辦理塗銷暫緩標售之註記。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2年2月26日台內地字第1020114089號函
要旨地籍清理代為標售土地相關註記代碼
內容
  • 地籍清理代為標售相關註記代碼一覽表下載地籍清理代為標售相關註記代碼一覽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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