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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法規

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 14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決標後十日內無人主張優先購買權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即通知得標人自接到通知日起三十日內,一次繳清價款或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規定申辦貸款,繳納標價;得標者之保證金逕以抵充價款。
得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接受決標,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除得不予發還保證金外,並通知次得標人於接到通知三十日內,按最高標價及前項規定辦理繳清(納)價款。但因不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經該管機關准予展延期限者,不在此限:
一、逾期未繳清(納)價款。
二、依投標單所填投標人地址寄送通知書無法送達。
得標人或次得標人均未依前二項規定期限繳清(納)價款,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次高標價之投標人為得標人,並規定一定期限內繳清(納)價款。


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1年5月3日台內地字第1010160179號令
要旨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不予發還投標人保證金處理原則
內容
一、依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投標人參加投標,應按標售底價百分之十計算繳納保證金。同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得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接受決標,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除得不予發還保證金外,並通知次得標人於接到通知三十日內,按最高標價及前項規定辦理繳清(納)價款。……:一、逾期未繳清(納)價款。二、依投標單所填投標人地址寄送通知書無法送達。」關於上開保證金不予發還之範圍,鑑於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代為標售土地,並非屬民法之拍賣,亦非依強制執行法所為之拍賣程序,自無須適用民法及強制執行法有關拍賣之規定,且不以出賣人受有損害為要件,應為全部不予發還。
二、另上開不予發還之保證金,應歸屬於土地被標售之權利人,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儲存於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內,待土地被標售之權利人申請發給土地價金時,一併發給之。
(按: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8條、第12條修正後為第9條、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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