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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 14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決標後十日內無人主張優先購買權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即通知得標人自接到通知日起三十日內,一次繳清價款或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規定申辦貸款,繳納標價;得標者之保證金逕以抵充價款。
得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接受決標,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除得不予發還保證金外,並通知次得標人於接到通知三十日內,按最高標價及前項規定辦理繳清(納)價款。但因不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經該管機關准予展延期限者,不在此限:
一、逾期未繳清(納)價款。
二、依投標單所填投標人地址寄送通知書無法送達。
得標人或次得標人均未依前二項規定期限繳清(納)價款,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次高標價之投標人為得標人,並規定一定期限內繳清(納)價款。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0年6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00114517號函
要旨地籍清理代為標售土地之次高標價投標人為得標人之繳款事宜
內容
一、案經彙整回復意見,多數縣市政府均表示依原決議作法恐將發生得標人、次得標人與次高標價投標人為牟取標價價差而私下交易,衍生得標人與次得標人蓄意棄標,致有圍標及損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之情形,且以優先購買權人得按次高標價再次行使優先購買權,亦將延長標售時程,故建議參照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等公產管理機關標售公有土地規定,改採按最高標價繳價。綜上理由,本標售辦法第12條第3項規定次高標價之投標人為得標人者,其應按最高標價繳清(納)價款。
二、本部100年1月3日台內地字第0990262572號函檢送「研商地籍清理代為標售執行事宜獲致事宜」會議紀錄,其會議結論第四之(二)點並配合修正如下:倘決標後逾期無人主張優先購買,且原得標人、次得標人均未依標售辦法第1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繳清價款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次高標價之投標人於30日內,按最高標價繳清(納)價款;前開事項並將載明於標售公告或投標須知內。
(按: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12條修正後為第14條)
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 14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0年3月2日台內地字第1000040101號函
要旨地籍清理代為標售土地已繳納之保證金,於決標後領回事宜
內容
內政部100年1月18日召開研商地籍清理代為標售執行事宜第2次會議結論:
一、有關投標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於決標後領回事宜決議如下:
(一)按標售公告,視為要約之引誘,但對出價最高之投標人,除別有保留外,則應視為要約,於決標時出價最高之投標即為承諾,買賣契約因之成立,得標人自負有承買人之履行契約義務,其已繳納之保證金,依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以下簡稱本標售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將予抵充價款,並擔保其於得標後履行契約;至次得標人及次高價投標人,僅得於得標人未依規定繳清價款時依序遞補承買,其已繳納之保證金,參照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售作業程序第9點及第10點規定,應准其於決標後領回。
(二)另優先購買權人倘依本標售辦法第9條規定,於決標後10日內已為承買之意思表示及預繳相當於保證金之價款,並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定核符優先購買權人相關規定及通知繳清(納)價款者,應已確認其依相同條件承買,得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得標人先行領回已繳納之保證金。
二、(略)
三、(略)
(按: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9條、第12條修正後分為第10條、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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