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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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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27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各土地所有權人調整後土地價值,與其原有土地價值無增減時,應通知申請人申辦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調整後土地價值與其原有土地價值有增減時,應通知申請人就調整土地向直轄市或縣(市)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7年4月22日台(87)內地字第8704531號函
要旨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所有二筆土地辦理界址調整,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內容
查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7條第2項規定:「調整後土地價值與其原有土地價值有增減時,應通知申請人就調整土地向直轄市或縣(市)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及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關於 貴部所附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函說明二及苗栗縣政府函意見略以:「本案係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彭德勇君所有二筆土地申辦土地界址調整,既非土地所有權移轉,則其於界址調整後土地價值與原有土地價值有增減,無須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7條第2項規定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乙節,本部同意上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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