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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法規

土地法 《第 47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地籍測量實施之作業方法、程序與土地複丈、建物測量之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行政院61年9月6日台61內字第8823號令
要旨公共設施用地,使用分區界線應於地籍圖上分割測量,或套繪之,供人民參閱
內容
一、據內政部呈略稱:關於地籍圖與都市計畫圖套繪一案,經邀集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
(一)都市計畫範圍內已實施平均地權地區,各種公共設施用地及使用分區均經於地籍圖上辦理分割測量,此項地籍圖較都市計畫與地籍套繪圖更為準確,民眾可隨時向地政機關申請閱覽或抄錄謄本,無須再行套繪。
(二)都市計畫範圍內尚未實施平均地權地區,應配合第二期全面實施平均地權工作辦理釘樁、測量,並繪入地籍圖內依前項辦理。
(三)此後陸續增訂之都市計畫,其公共設施用地情況,如不能在短期內實施測繪於地籍圖上,而當地都市發展建設已感迫切需要,且其都市計畫與地籍圖之比例尺大小相同者,應由地政機關提供地籍藍晒圖,由建設機關予以套繪,供人民購閱參考。
二、准依照上項結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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