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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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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 《第 1 點》【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概說:
區域計畫的主要功能之一,在促進土地及天然資源之保育利用,充分兼顧農業與工業發展所需用地,以及防止自然災害。此項功能,有賴土地使用計畫及土地使用管制事項之貫徹實施,始能充分發揮。惟區域計畫之土地分區使用計畫及土地使用管制事項,頗為扼要,祇就區域內之土地使用作原則性之指導說明,其表現之計畫圖所用比例尺甚小,殊難據以認定每宗土地適當之使用,尚須進一步按鄉鎮縣轄市區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編定各種使用地,並將結果公告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作為實施土地使用管制之依據。特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須知。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台(八九)內地字第八九一二五○六號函
要旨非都市地區第一次登錄測量之土地(尚未完成編定作業)不再辦理銓定地目
內容
查地目等則係日據時期為課徵土地稅賦,依土地使用現況所銓定,惟沿襲至今,地目等則之記載與土地使用現況已有失實,有關其存廢問題,前經本部邀集有關機關開會研商獲致廢除地目等則制度之決議。另查「已完成使用編定之非都市土地,自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起停止辦理地目變更登記及銓定作業。……」為本部八十九年八月二日台(八九)內地字第八九七三二八八號函所明釋。準此,有關非都市地區第一次登錄測量之土地,應即依「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有關規定儘速辦理土地使用編定,免再銓定地目。
(按:地目等則制度自106年1月1日廢除,並停止辦理地目變更登記)
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 《第 1 點》【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八十九年八月二日台(八九)內地字第八九七三二八八號函
要旨己完成使用編定之非都市土地,自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起停止辦理地目變更登記及銓定作業
內容
查地目等則係日據時期為課徵土地稅賦,依土地使用現況所銓定,惟沿襲至今地目等則之記載不但與土地使用現況不符,且其性質亦與法定用途(使用分區、使用編定)重複,為避免有關機關引用此種性質混淆及不正確之土地資料作為規範之依據,前經本部邀集有關機關開會研商獲致廢除地目等則制度之決議,並分別以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九○五三三號函及同年十一月三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九Ο七Ο四號函送會議紀錄在案。又為免驟然廢除地目影響民眾權益,爰採逐步漸進方式,其處理原則本部八十八年三月三日台(八八)內地字第八八八八六四四號函業己明釋。茲鑒於已完成使用編定之非都市土地,均應按其編定使用地類別作為利用及管制之依據;且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對耕地之定義,於非都市土地部分業改以使用分區及編定認定,故已完成使用編定之非都市土地全面停止辦理地目變更登記及銓定作業,尚不影響人民之權利義務及其他機關之業務執行,爰明釋如主旨。
(按:地目等則制度自106年1月1日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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