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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21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公有土地及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照價收買之土地,以各該宗土地之公告地價為申報地價,免予申報。但公有土地已出售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公地管理機關應徵詢承購人之意見後,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辦理申報地價。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3年3月10日台內地字第0930004730號函
要旨公有土地已讓售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公地管理機關並未辦理申報地價,宜准民眾申請更正申報地價
內容
查本案貴市市民趙○○於92年10月30日標得貴市北屯區崇德段○○○地號土地,產權移轉證明書開具日期為93年1月27日,並於93年2月18日始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截至2月2日上午申報地價期間,所有權人為臺中市,因本部業以92年12月11日台內地字第0920071498號函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93年適逢重新舉辦規定地價工作,公有土地已讓售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請各公地主管機關徵詢承購人意見後依修正後之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辦理申報地價,以維承購人權益。」在案,若貴府未依上開規定徵詢承購人意見,考量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係為維護承購人權益之立法意旨,宜准民眾申請更正申報地價。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21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條文已配合修訂,停止適用。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2年12月11日台內地字第0920071498號函
要旨公有土地已讓售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請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辦理申報地價
內容
一、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業經行政院92年10月15日以院臺內字第0920047576號令修正發佈施行,先予敘明。
二、查公有土地依修正前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係以各該宗土地之公告地價為申報地價,免予申報。該條文已修正增訂但書「但公有土地已讓售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公地管理機關得依本條例第16條規定辦理申報地價。」,並報奉行政院發布。93年適逢重新舉辦規定地價工作,公有土地已讓售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請各公地主管機關徵詢承購人意見後依修正後之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辦理申報地價,以維承購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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