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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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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最新法規條文
(刪除)


解釋函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已刪除,停止適用。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八十八年三月三日台(八八)內地字第八八○三○八九號函
要旨辦理分割登記並完成地價改算後,已發放補償費土地之原公告現值較分算後為高,該等土地無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但書之適用
內容
按「本條例實施地區內之土地,政府於依法徵收時,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為平均地權條例第十條所明定,該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本條例第十條所稱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係指徵收公告期滿第十五日當時之公告土地現值而言。但徵收公告,土地現值依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評定降低者,仍按徵收公告時之土地現值補償。」。本案既經地政事務所依規定辦理分割登記並完成分算地價,應以分割後分算之地價辦理,自無上開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但書規定之適用。至得否以同額救濟方式免予追討溢領款乙節,請依本部七十七年二月十一日台(七七)內地字第五七二八四Ο號函意旨自行斟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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