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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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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第 19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地價區段之界線,應以地形地貌等自然界線、道路、溝渠或使用分區、編定使用地類別等使用管制之界線或適當之地籍線為準。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應以裡地線為區段界線。路線價區段之界線,應以距離臨街線適當深度範圍為準。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2年4月25日台內地字第0920006603號函
要旨一般路線價適當深度範圍得不限定距離臨街線同一深度
內容
按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18條第2項後段及第19條後段規定:「繁榮街道以外已開闢之道路,鄰接該道路之土地,其地價顯著較高者,得於『適當範圍』劃設一般路線價區段。」、「路線價區段之界線,應以距離臨街線『適當深度範圍』為準。」。按路線價估價學理,路線價區段臨街地價受「深度」深淺影響,路線價區段界線之範圍即需依適當深度劃設,故「適當深度範圍」與「適當範圍」之規定實質上並無不同。至適當深度範圍之劃設,需視該路線交通運輸對臨接地價影響情形而訂,並不一定需限定距離臨街線同一深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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