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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法規

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 8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國有耕地放租程序如下:
一、篩選並受理申請承租依本辦法規定可予放租之耕地。
二、勘查現況。
三、公告放租,並徵詢異議。
四、受理申請。但曾提出申請者,可免再申請。
五、審查。
六、核定放租。
七、訂定租約。
前項第三款公告期間為三十日。


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1年4月22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04805號令
要旨放領公地繳清地價前,因公共需用,准予提前繳清地價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再由需地機關辦理徵收
內容
查「放領地價以79年公告現值為計算標準。....分15年每年上下2期均等攤繳。但承領人得提前繳清地價。」為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本案續辦放領公有耕地,承領人繳清第3期地價後,始因道路開闢需供公用,如經查明無放領辦法規定得撤銷承領之情形者,為考量承領人之權益,應准予承領人提前繳清地價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再由需地機關辦理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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