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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13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確認勘估標的狀態時,應至現場勘察下列事項:
一、確認勘估標的之基本資料及權利狀態。
二、調查勘估標的及比較標的之使用現況。
三、確認影響價格之各項資料。
四、作成紀錄及攝製必要之照片或影像檔。
委託人未領勘,無法確認勘估標的範圍或無法進入室內勘察時,應於估價報告書敘明。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7年4月28日台內地字第0970060327號函
要旨不動產估價師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進行估價仍須符合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
內容
查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3條及第16條第2項分別規定:「確認勘估標的狀態時,應至現場勘查下列事項:一、確認勘估標的之基本資料及權利狀態。...」、「估價報告書,應載明事項如下:一、委託人。二、勘估標的之基本資料。三、價格日期及勘察日期。四、價格種類。五、估價條件。六、估價目的。七、估價金額。八、勘估標的之所有權、他項權利及其他負擔。九、勘估標的使用現況。十、勘估標的法定使用管制或其他管制事項。十一、價格形成之主要因素分析。十二、估價所運用之方法與其估算過程及價格決定之理由。十三、其他與估價相關之必要事項及依本規則規定須敘明之情況。十四、不動產估價師姓名及其證照字號。…」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需對債務人財產之不動產鑑定,如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者,仍請依上開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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