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解釋函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45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申請於離島、原住民保留地地區之農牧用地、養殖或林業用地住宅興建計畫,應以其自有土地,並符合下列條件,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三十條核准者,得依其核定計畫內容之土地使用性質,申請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並以一次為限︰
一、離島地區之申請人及其配偶、同一戶內未成年子女均無自用住宅或未曾依特殊地區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申請變更編定經核准,且申請人戶籍登記滿二年經提出證明文件。
二、原住民保留地地區之申請人,除應符合前款條件外,並應具原住民身分且未依第四十六條取得政府興建住宅。
三、住宅興建計畫建築基地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前項土地於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於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內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
符合第一項規定之原住民保留地位屬森林區範圍內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0年4月26日台(90)內中地字第9081153號函
要旨廢止「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捐贈金收支與運用作業要點」及「特殊地區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要點」
內容
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本部90年3月26日修正發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業已刪除申請變更編定應繳交回饋金及捐贈土地之規定,至回饋金之繳交,則改依農業發展條例、森林法等規定辦理。另原訂特殊地區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要點重點內容,已檢討納入上開規則規範,爰廢止旨揭二要點。
附:內政部90年4月26日台(90)內中地字第9081152號令
廢止「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捐贈金收支與運用作業要點」及「特殊地區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要點」。
目前在第 1 頁 / 共有

1

筆 | 1 頁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