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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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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44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依本規則申請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應依其事業計畫設置必要之保育綠地及公共設施;其設置之保育綠地不得少於變更編定面積百分之三十。但風景區內土地,於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修正生效前,已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奉行政院核定方案申請辦理輔導合法化,其保育綠地設置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變更編定之使用地,前款保育綠地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由申請開發人或土地所有權人管理維護,不得再申請開發或列為其他開發案之基地;其餘土地於公共設施興建完竣經勘驗合格後,依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八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台(八三)內地字第八三七八三八六號函
要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前已由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事業計畫之處理
內容
貴處函為八十二年十一月五日修正發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前,已由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事業計畫,惟尚未申辦土地變更編定,與目前正由各級政府機關受理申請審查中案件,應如何處理乙案,貴處來函說明五所擬准予依修正前之管制規則辦理意見,本部同意。
附:台灣省政府地政處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八二地四字第七二八九二號函。
基於法不溯既往之原則,建請在八十二年十一月五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修正發布生效前已由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事業計畫,惟尚待完成申辦用地變更編定或目前正由各級政府機關受理審查之案件,仍依修正前之管制規則辦理,確保申請人權益。 
(按:原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二十一條之一修正後為第四十四條)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44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八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台(八一)內地字第八一八九七三七號函
要旨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水利及農牧用地,因建築寺廟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處理
內容
本案前經本部函請有關機關表示意見,復於八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邀同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未派員)、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未派員)、教育部(未派員)、貴省政府(民政廳、建設廳、地政處)、台南縣政府及本部營建署會商獲致結論如左:『本案台南縣新營市太子宮段太子宮小段九四八—四地號等二筆土地,其土地使用編定為特定農業區水利用地及農牧用地,擬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應請台灣省政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辦理。至於宗教建築是否認定為文教設施,請台灣省政府應個案審慎評估處理,不宜將寺廟一律視為文化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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