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解釋函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39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最新法規條文
(刪除)


解釋函
已停止適用/廢止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七五九三號函
要旨徵收都市土地而於非都市土地辦理重建,其用地不得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十九條申請變更編定
內容
一、查北部第二高速公路工程用地範圍內拆除房屋重建一案,行政院七十六年十一月五日台內二五四三七號函示略以:關於住宅之重建—「位於都市計畫農業區及保護區為住宅使用之合法建築物,經全部拆除者,准參照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之立法意旨,在不增加原拆除建物面積及高度原則下,於上開地區辦理重建」:「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為住宅使用之合法建築物,經全部拆除者,准在不增加拆除建物面積及高度原則下,於工業區及特定專用區以外之使用區土地辦理重建,不受『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七條(現第六條)之限制」。
二、配合前開重建案中有關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外(非都市土地),為住宅使用之合法建築物,經全部拆除者,於非都市土地辦理住宅重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十九條規定「政府因興辦重大交通建設之需要,所徵收非都市土地工程用地範圍內經專案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拆除合法房屋重建案辦理住宅重建,且領有建築使用執照之土地,其重建之面積及高度不得超過拆除建築物之面積及高度。前項建築房屋之基地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變更編定」,即於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於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及風景區者,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
三、查關於都市計畫範圍內因北二高工程拆遷者,前開行政院核示之重建案並無得於都市計畫範圍外(非都市土地)辦理重建之規定,是本案北二高工程原位於都市計畫內拆遷戶,現已於非都市土地辦理重建,並領有使用執照之案件,無該行政院核示重建案之適用,復關於其重建之土地,亦無前開管制規則第十九條規定之適用。
(按:原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十九條修正後為第三十九條)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39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八十六年三月六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二六五四號函
要旨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十九條規定申辦用地變更,不以當地縣市範圍內土地為限
內容
揆八十二年十一月五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增訂第十八條之一(現為第十九條)原意,係為解決因政府興辦重大交通建設工程,徵收非都市土地而被拆除地上合法建築物者,其依行政院核定重建案辦理住宅重建,且領有建築使用執照之土地變更編定問題。準此,本案北二高拆遷戶吳○○申請用地變更編定案,貴處首揭來函說明二所擬不以當地縣市範圍內土地為限之意見,本部同意。
附:台灣省政府地政處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八六地四字第九二三八號函
主旨:關於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十九條規定申辦用地變更,是否應以當地縣市範圍內土地為限乙案,敬請 核示。
說明:
一、略。
二、為解決政府因興辦重大交通建設工程徵收非都市土地而被拆除地上合法建築依行政院核定重建案辦理重建之用地變更編定事宜,「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十九條(原為十八條之一)及「台灣省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十七點已訂有明文。本案據桃園縣政府函稱以‥北二高工程用地拆遷戶吳○○先生所有之建物係座落於新竹縣竹東鎮荳子埔段一三四—一一地號土地,持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區核發之拆遷證明,向龍潭鄉公所申請住宅重建並領有使用執照後,依上開規定申辦用地變更。查上開管制規則第十九條,係依行政院核定之「北二高工程用地範圍內拆除房屋重建案」辦理住宅重建,且領有建築使用執照後,方得申辦用地變更,且該方案對於住宅重建之地點,亦未明訂需在工程徵收用地同一縣市範圍內;與同管制規則第十八條應先辦理用地變更後,始得依法建築使用之情形迴然不同。本案北二高拆遷戶吳○○既已領有建築使用執照,為解決既成事實,似可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十九條及「台灣省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十七條規定辦理,而不以當地縣市範圍內土地為限,因案關中央法令解釋,未敢擅專,敬請 核示。
(按:原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十九條修正後為第三十九條)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39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八十四年八月一日台(八四)內地字第八四一一二一七號函
要旨北二高工程徵收用地工廠拆遷戶之安置案
內容
按工業之使用,以其性質多具污染性之虞,基於土地利用、環境保育及目前工業政策之考量,並不鼓勵工廠零星設立,且應儘量輔導工廠往工業區設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二十條規定之政府興建住宅計畫或徵收土地拆遷戶安置計畫,計畫用地應係經整體規劃,並經整體農業、環境等考量,而非零星之農地變更。本案北部第二高速公路工程用地範圍內拆除合法房屋之重建,行政院七十六年十一月五日台內二五四三七號函核定之北部第二高速公路工程用地範圍內拆除合法房屋重建案已有規定,自應依照辦理。依上開重建方案規定,工廠經全部拆除者,應由高速公路局及各級工業主管機關輔導其至依法劃設之工業區或編定工業用地設廠。
目前在第 1 頁 / 共有

3

筆 | 1 頁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