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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法規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28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核准,並依規定繳納規費︰
一、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如附表四。
二、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
三、申請變更編定同意書。
四、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
五、其他有關文件。
下列申請案件免附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文件︰
一、符合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之零星或狹小土地。
二、依第四十條規定已檢附需地機關核發之拆除通知書。
三、鄉村區土地變更編定為乙種建築用地。
四、變更編定為農牧、林業、國土保安或生態保護用地。
申請案件符合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者,免附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文件。
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文件。
興辦事業計畫有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者,應檢附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許可文件。其屬山坡地範圍內土地申請興辦事業計畫面積未達十公頃者,應檢附興辦事業計畫面積免受限制文件。


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4年10月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07854號令
要旨地方法院簡易庭判發之宣示判決言詞辯論筆錄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得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變更編定同意書
內容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8條規定申請變更編定,檢附地方法院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三章簡易訴訟程序判發之宣示判決言詞辯論筆錄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足資確認已取得土地所有權人變更編定之同意者,得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變更編定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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