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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法規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83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區分所有建物之共有部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區分所有權人按其設置目的及使用性質之約定情形,分別合併,另編建號予以勘測。
建物共有部分之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應註明共有部分各項目內容。


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5年1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51300822號令
要旨有關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3條第1項及土地登記規則第81條第1項規定辦理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測繪登記補充規定
內容
有關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3條第1項及土地登記規則第81條第1項規定辦理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測繪登記,補充規定如下:
一、登記機關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3條第1項及土地登記規則第81條第1項規定,審核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之全部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以下簡稱全部共有)及一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以下簡稱一部共有)部分時,應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第1項規定應檢附之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以下簡稱專共用圖說)為之,如該圖說標示之共有部分未區分全部共有及一部共有之範圍,則認定該共有部分為全部共有,應編列為1個建號;如其共有部分已區分出全部共有及一部共有之範圍,則應依標示範圍將全部共有部分及各一部共有部分,分別合併編列建號,並測繪登記為各相關區分所有權人共有。
二、登記機關於審查過程中倘有發現竣工平面圖或專共用圖說內容不符或錯誤,應通知申請人釐清,如有變更、更正或備查必要時,應由申請人委由建築師向建管機關申請。
三、上開補充規定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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