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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法規

土地登記規則 《第 42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提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義務人時,應另提出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法人及代表人印鑑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及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依有關法令規定完成處分程序,並蓋章。
前項應提出之文件,於申請人為公司法人者,為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義務人為財團法人或祭祀公業法人者,應提出其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備查之證明文件。


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8年8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5153號令
要旨無限公司辦理退股之不動產權利移轉登記事宜
內容
一、無限公司依公司法第66條及第69條規定辦理退股之不動產權利移轉登記,仍應依本部97年11月1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052716號函增訂之登記原因標準用語「退股」辦理移轉登記,其相關登記及稅賦等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無限公司應於經濟部准予減資登記後,與退股之股東或取得股權之繼承人簽訂不動產權利移轉契約書辦理移轉登記,並以契約簽訂之日為登記原因發生日期,上開契約書得以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修改使用。
(二)申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分別依土地稅法第28條,及契稅條例第2條前段、第12條第1項規定計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並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於契約書正本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二、本部上開97年11月1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052716號函說明三,應予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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