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解釋函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196.2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最新法規條文
因重測界址爭議未解決之土地,得就其未涉及界址爭議部分,申請土地分割、合併、鑑界、界址調整或調整地形。


解釋函
已停止適用/廢止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九十年八月十四日台(九十)內地字第九0一一三九七號函
要旨地籍圖重測界址爭議未決土地,其無爭議界址部分得受理鑑界複丈
內容
按﹁界址爭議未解決之土地,應暫停受理申請土地之分割、合併、界址鑑定。﹂、﹁鑑界之複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二、申請人對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地政事務所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原地政事務所應即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辦理後,將再鑑界結果送交原地政事務所,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分別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一百九十六條之二及第二百二十一條所明定。次查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十五點規定:﹁利害關係人對於其所有土地相鄰土地鑑界結果有異議時,以其所有土地地號申請鑑界者,依再鑑界程序辦理。﹂是以,有關地籍圖重測界址爭議未解決之土地暫停受理鑑界者,係指爭議未解決之界址部分。本案貴縣苗栗市恭敬段一五四一地號土地與毗鄰一五四二地號土地間界址,如經貴府查明確未發生界址爭議情事,自應受理申請鑑界複丈,並依前開規定辦理。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196.2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八十四年四月二十日台(八四)內地字第八四0六二0八號函
要旨實施地籍圖重測區內土地,經通知協助指界,而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意該協助指界,並發生界址爭議之處理方式
內容
本案台中縣大甲鎮八十四年度地籍圖重測系爭土地,既經 貴處土地測量局依規定予以協助指界,而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意該協助指界,並與鄰地發生界址糾紛,經查台中縣政府已於重測公告文內已將該系爭土地納入界址糾紛未決土地,自應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五點及第十五點規定辦理。
(按: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五點於九十一年二月七日修正為第四點;同要點第十五點於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修正為第十四點,該第十四點規定,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納入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一百九十六條之二後,經於該要點九十一年二月七日修正時,為免重複規定而刪除。)
目前在第 1 頁 / 共有

2

筆 | 1 頁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