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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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段內二宗以上相連之土地,其使用性質相同,且屬同一所有權人者,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地籍調查時,申請合併為一宗。 前項部分土地設定有他項權利者,應經他項權利人之同意。但設定之他項權利內容完全一致者,不在此限。 |
查「兩宗以上之土地如已設定不同種類之他項權利,或經法院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之登記者,不得合併。」為土地法施行法第19條之1所明定。本件有關坐落貴縣○○鄉之重測前○○段○○及○○地號土地,已分別設定不同種類之抵押權及地上權。雖該2筆地號土地屬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其共同擔保設定之抵押權及地上權予同一權利人即○○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筆土地之抵押權內容完全一致,亦皆為全筆設定地上權、設定之內容一致,惟其土地所有權人於重測地籍調查時,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93條規定申請合併為1宗之情形,尚與土地法施行法第19條之1之規定有違,應予否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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