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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土地徵收條例 《第 3.2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徵收土地時,應依下列因素評估興辦事業之公益性及必要性,並為綜合評估分析:
一、社會因素:包括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及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弱勢族群生活型態及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二、經濟因素:包括徵收計畫對稅收、糧食安全、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徵收費用、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農林漁牧產業鏈及土地利用完整性。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包括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文化古蹟、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及對該地區生態環境、周邊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四、永續發展因素:包括國家永續發展政策、永續指標及國土計畫。
五、其他:依徵收計畫個別情形,認為適當或應加以評估參考之事項。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1年11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10367327號函
要旨徵收土地之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格式
內容
一、本部前於100年1月18日以台內地字第0990261119號函請相關機關就土地徵收之事業計畫屬特定興辦事業、開發面積達30公頃以上、新訂、擴大都市計畫等者或事業計畫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者,應於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前,就公益性及必要性先行向本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報告,並檢送「(興辦事業計畫名稱)(區段)徵收土地之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格式供參,先予敘明。
二、因土地徵收條例部分條文於101年1月4日經總統公布施行,配合修正前開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格式,供各興辦事業目的主管機關或區段徵收需用土地人作為執行之參考。
三、無需先行報告公益性及必要性之興辦事業計畫,詳如本評估報告填寫說明三。
  • 徵收土地之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格式下載徵收土地之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格式pdf
土地徵收條例 《第 3.2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0年1月18日台內地字第0990261119號函
要旨徵收土地之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事宜
內容
一、按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事業徵收私有土地,其徵收土地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為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所明定。本條文立法意旨並明確揭示:「以防濫行徵收權,而損害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復按同條例第15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審議土地徵收案件;……。」及依該條文授權訂定「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予以明定委員會之權能。
二、為落實土地徵收符合公益性、必要性,前經本部99年9月14日土地徵收座談會(第3次),議題三決議2.「為使土地徵收確實符合公益性、必要性及土地使用計畫更能達成促進土地利用及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之目標,應整合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區域計畫委員會及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之職權,就特定興辦事業、開發面積30公頃以上、新訂、擴大都市計畫等涉及土地開發計畫,如需以徵收方式辦理用地取得者,應於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前,就公益性及必要性先行向本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報告;嗣後該計畫提都委會或區委會審議時,請本部地政司派員與會,就該計畫於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報告公益性及必要性之審議情形提供參考。」、議題七決議2.「為審酌區段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在審議都市計畫前,針對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者,應先向本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報告。」並於同年10月28日邀集相關機關研商獲致結論在案。準此,依上開會商結論,訂定「(興辦事業計畫名稱)(區段)徵收土地之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作為各興辦事業目的主管機關或區段徵收需用土地人據以執行之規範,請查照轉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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