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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法規

土地徵收條例 《第 10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需用土地人興辦之事業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將其事業計畫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但因舉辦具機密性之國防事業或已舉行公聽會或說明會者,不在此限。
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
需用土地人興辦之事業無須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除有第二項但書情形外,應於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前,先舉行公聽會。


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2年9月1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16413號令
要旨舉行聽證時,應通知計畫範圍內(即徵收範圍內)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之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參加
內容
「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3項有關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時,計畫範圍內(即徵收範圍內)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之全體土地所有權人應屬行政程序法第55條第1項之利害關係人,依法應通知其參加聽證。
土地徵收條例 《第 10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111年2月18日台內地字第1110260791號令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9年12月29日台內地字第0990257693號令
要旨訂定「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機會作業要點」
內容
訂定「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機會作業要點」,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生效。
附「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機會作業要點」
  • 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機會作業要點下載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機會作業要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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