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解釋函

土地徵收條例 《第 5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遷移。
二、墳墓及其他紀念物必須遷移。
三、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
四、農作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前項應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得視其興辦事業計畫之需要,於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三年內徵收之。但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需用土地人報請徵收土地前,請求同時一併徵收其改良物時,需用土地人應同時辦理一併徵收。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土地改良物,於徵收土地公告期滿後,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或拆除之,不予補償;屆期不拆遷者,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逕行除去。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5年12月13日台內地字第0950193031號函
要旨徵收計畫書已載明以市區道路條例第11條規定處理徵收土地案內土地改良物者,仍請依市區道路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不應再以徵收方式辦理
內容
原核准徵收土地計畫書有關土地改良物部分已載明將依市區道路條例第11點規定辦理。查該條例第11條規定:「市區道路用地範圍內原有障礙建築物之拆除、遷讓、補償事項,應於擬定各該道路修築計畫時,一併規劃列入。修築計畫確定公告後,通知所有權人,限期拆除或遷讓,必要時並得代為執行。前項期限不得少於3個月。」其意旨在規定道路用地範圍內原有障礙建築物拆除、遷讓、補償事項應納入修築計畫及授與主管機關得限期拆除遷讓或於必要時得代為執行之權限。本案既經貴府於申請徵收土地時評估工程範圍內之土地改良物以市區道路條例第11條之規定辦理,並載明於原核准徵收土地計畫書中,仍請貴府依該條例並參照提存法、行政程序法及貴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合法房屋查估補償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本於權責依法妥處。
土地徵收條例 《第 5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2年8月7日台內地字第0920064759號函
要旨鹽灘大小蒸發池、結晶池之土盤為土地改良物
內容
案經本部於92年7月23日邀集經濟部、交通部公路總局、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及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會商並獲致結論以:「按土地法第5條規定:『本法所稱土地改良物,分為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二種。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為建築改良物。附著土地之農作物及其他植物與水利土壤之改良,為農作改良物。』復依本部88年3月25日台內地字第8803732號函釋以:『查土地法第5條第2項規定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為建築改良物。漁塭堤岸係附著於土地之工事,應屬土地法第5條所稱之建築改良物,其被徵收時,應依土地法第241條規定辦理。』合先敘明。本案有關鹽灘大小蒸發池及結晶池等,依臺南縣政府提供之參考資料所示,其中結晶池之築造翻修程序為運土,將選好砂、粘比例七比三之蓋面土,平舖於結晶池後,進行翻晒、進水、打漿、整平、晒乾滾壓、進水調整水平後排水、晒乾再滾壓、養鹹再滾壓等作業,至大小蒸發池築造翻修程序為運土、翻耕、打漿、滾壓、養鹹再滾壓等,故有關大小蒸發池、結晶池之土盤等,其性質應屬附著於土地之工事。……。綜上所述,本案所稱鹽灘大小蒸發池、結晶池之土盤,屬土地法第5條所稱之建築改良物,故徵收土地時,應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辦理徵收補償。」
土地徵收條例 《第 5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0年4月26日台內地字第9006115號函
要旨辦理土地徵收時,一併徵收地上禽畜舍等畜牧設施,其未申請容許使用或實際建築範圍已逾原核准容許使用面積,該地上物不得逕以視同已申請容許使用方式處理,並憑以估算補償價款
內容
一、略。
二、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年2月14日公告「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5點及第6點分別明定:「審查畜牧設施之種類及面積,應依申請人實際需要核定。其設施之面積,除依本要點訂定之必須面積標準表審核外,其他許可使用細目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訂有標準者,依其規定審核。」、「申請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經核准後,如申請人未能依核准內容使用時,應敘明理由,於核准後三個月內向原核准機關(單位)報准變更(包括變更項目、設施之型式、材質及面積等)。申請人使用內容與核准內容不符合者,原核准機關應撤銷其容許使用,並副知相關機關(單位)依相關規定處理。」另依本部89年9月15日台內中地字第8980558號函說明二規定:「二、查區域計畫法第15條規定:『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11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上開所謂「實施管制」,係包含「容許使用」及「變更編定」二部分。準此,依規定應辦理容許使用手續而未辦理者,仍屬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次查本案前經本部89年7月24日台內中地字第8914598號函復貴府:『查本部88年1月8日台內地字第8713105號函釋意旨:如經查明行為當時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有關規定應辦理容許使用者,土地使用人未依規定申請,雖為程序違規,仍屬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管制,縣(市)政府得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22條規定處理。……上開函釋仍應予維持。』合先說明。
三、綜上,本案貴府為辦理土地徵收時,一併徵收之地上禽畜舍等畜牧設施,除經貴府查明係依「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等有關規定申辦容許使用者,核符區域計畫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外,如涉未申請容許使用或實際建築範圍已逾原核准容許使用面積者,依本部前揭號函說明二規定,對於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認定,不論實質違規或程序違規,均屬違反區域計畫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而有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22條規定之適用。至貴府建議類此違規情形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規定處以罰鍰後,將該地上物逕以視同已申請容許使用方式處理1節,核與上開有關規定未符,礙難同意。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規定:「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者。……」併此說明。
目前在第 1 頁 / 共有

3

筆 | 1 頁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