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最新法規條文 | |
檢討及編製報告: (一)土地使用編定工作完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邀集工作人員就全程作業切實檢討。其有改進事項,應提出改進意見,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參考。工作人員工作努力或不力者,並應舉述事蹟,依規定分別報請予以獎懲。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之作業經過、工作成果、改進意見、及其效益評估等編製報告,供各有關機關及社會人士參考。 |
立法意旨:一、點次變更。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上級主管機關」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 |
一、略。
二、按原臺灣省政府地政處82年7月31日82地四字第43169號函修正「處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後異動更正說明」參、二規定:「發生異動案件(補辦編定者除外)應於原編定清冊在該筆土地上以紅色筆劃橫線ㄧ條註銷該筆,並於備註欄內加註連絡號(必須與新填製編定清冊頁數相符),承辦人同時加蓋職章或校對人員名章以明責任。」查上開規定於88年7月1日臺灣省政府組織調整後已停止適用(臺灣省政府88年8月4日88府法字第157924號函參照),且目前非都市土地相關編定或異動資料均已全面電腦化,是有關非都市土地編定清冊(含電腦化前、後)紙本是否無需再配合異動作業辦理釐正,請貴府衡酌實際需要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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