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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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之持分額漏未登記,部分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依民法第八百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登記為均等。但申請人須先通知他共有人或其繼承人限期提出反證,逾期未提出反證推翻者,申請人應檢附通知文件,並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切結「已通知其他共有人,逾期未提出反證,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憑以申辦更正登記。登記機關於更正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他共有人或其繼承人。 前項更正登記申請時,申請人應於申請書內載明他共有人之現住址,其已死亡者,應載明其繼承人及該繼承人之現住址;確實證明在客觀上不能載明者,由申請人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切結不能載明之事實。 |
共有土地之持分額及住址均未登記,共有人或其繼承人依「更正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9點辦理時,該條文之通知,依照民法第97條之規定,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踐行有關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之公示送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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