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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更正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第 9 點》【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共有土地之持分額漏未登記,部分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依民法第八百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登記為均等。但申請人須先通知他共有人或其繼承人限期提出反證,逾期未提出反證推翻者,申請人應檢附通知文件,並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切結「已通知其他共有人,逾期未提出反證,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憑以申辦更正登記。登記機關於更正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他共有人或其繼承人。
前項更正登記申請時,申請人應於申請書內載明他共有人之現住址,其已死亡者,應載明其繼承人及該繼承人之現住址;確實證明在客觀上不能載明者,由申請人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切結不能載明之事實。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8年5月4日台內地字第8804603號函
要旨共有土地之持分額及住址不明,得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以公示送達後辦理持分額更正
內容
共有土地之持分額及住址均未登記,共有人或其繼承人依「更正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9點辦理時,該條文之通知,依照民法第97條之規定,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踐行有關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之公示送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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