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解釋函

平均地權條例 《第 6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最新法規條文
(刪除)
立法意旨:因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施行,本條對照價收買與區段徵收應行償付之地價在一定金額以上之土地,採取搭發土地債券之方式,對同樣被照價收買與區段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為不合理之差別待遇,未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六條之平等原則規定。另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區段徵收係發給現金(抵價地),爰刪除本條。


解釋函
已停止適用/廢止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七十二年七月十九日台(七二)內地字第一七二四二八號函
要旨地上物之補償費不得以土地債券搭配之
內容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條規定搭發之土地債券,係作為補償照價收買土地價款之用,地上物之補償費不得以土地債券搭配之。
目前在第 1 頁 / 共有

1

筆 | 1 頁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