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最新法規條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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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意旨:因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施行,本條對照價收買與區段徵收應行償付之地價在一定金額以上之土地,採取搭發土地債券之方式,對同樣被照價收買與區段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為不合理之差別待遇,未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六條之平等原則規定。另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區段徵收係發給現金(抵價地),爰刪除本條。 |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條規定搭發之土地債券,係作為補償照價收買土地價款之用,地上物之補償費不得以土地債券搭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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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意旨:因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施行,本條對照價收買與區段徵收應行償付之地價在一定金額以上之土地,採取搭發土地債券之方式,對同樣被照價收買與區段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為不合理之差別待遇,未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六條之平等原則規定。另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區段徵收係發給現金(抵價地),爰刪除本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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