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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90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辦理建物合併,應以辦畢所有權登記、位置相連之建物為限。
前項所定之位置相連,包括建物間左右、前後或上下之位置相毗鄰者。
申請建物合併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合併位置圖說,建物之所有權人不同或設定有抵押權、不動產役權、典權等他項權利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有權人不同時,各所有權人之權利範圍除另有協議應檢附全體所有權人之協議書外,應以合併前各該棟建物面積與各棟建物面積之和之比計算。
二、設定有抵押權時,應檢附建物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協議書。但為擔保同一債權,於數建物上設定抵押權,未涉權利範圍縮減者,不在此限。
三、設定有不動產役權、典權時,應檢附該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之同意書。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3年10月15日台內地字第1030605208號函
要旨申辦建物合併案件應否檢附建管機關許可位置圖說及整併門牌號證明文件,分屬建管與戶政機關之權責
內容
一、按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90條規定,辦理建物合併應以辦畢所有權登記、位置前後或左右或上下相毗鄰之建物為限,並填具申請書及合併位置圖說向登記機關申辦;如因建物所有權人不同或設定有他項權利者,應依同條第3項各款規定辦理。案經測量完竣後,登記機關應發給申請人建物測量成果圖以資證明。
二、次查申辦建物合併登記,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提出前開建物測量成果圖相關文件憑辦。有關應否檢附建管機關許可位置圖說及整併門牌號證明文件1節,並不影響登記機關之測量與登記,且上開業務分屬建管與戶政機關之權責,宜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是否申辦變更或整併。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90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1年4月18日台內地字第1010152077號函
要旨以轉繪方式完成建物第一次測量登記之建築改良物,如已具有完整之圖資,且合併標示之相關位置亦為明確者,其申辦建物合併得以轉繪方式辦理及計費
內容
一、按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0條及第271條之規定,建物測量採取實地測量方式辦理,係指地政機關測量人員至建物現址,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或建物複丈作業,而申請人申辦建物測量所需繳納之規費,依「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標準」附表2第3項之規定辦理。至「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作業要點」第3點及第5點之規定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係以使用執照之竣工平面圖辦理建物位置圖及平面圖之轉繪,則依前開標準附表2第9項及第10項之規定,得以建物位置圖及平面圖轉繪費計收,合先敘明。
二、本案申請建物合併之2建號為同棟7層建物,於82年8月9日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登記在案,今該建物擬將建號4056(之1層及2層與地下室)與建號4057(之1層及2層)合併。由於本案於82年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時,業已轉繪各層之建物平面圖,已有完整之圖資資料,於辦理建物合併是否仍有必要再辦理建物合併之實地測量,並收取建物合併複丈費,或得以轉繪方式辦理,僅收取建物測量成果圖之轉繪費用,前經本部於101年3月6日以台內地字第1010114070號函,請各直轄市政府地政局及各縣市政府提報具體意見送部研參在案。按建物測量規費收入係屬地方財源且屬勞務支出,本案經本部審酌前開標準之立法意旨,測量規費之計收係以實際勞務之支出換算所需收取之數額,且參考各縣市函復之意見,多數縣市認為得採轉繪方式辦理,並僅收取建物測量成果圖之轉繪費用。是本案如已有完整圖資且有明確合併標示位置者,得據以辦理合併後建號之建物測量成果圖,則依前開標準附表2第9項及第10項之規定,以建物位置圖及平面圖轉繪費計收;如無完整圖資可供轉繪者,則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0條、第271條及前開標準附表2第4項之規定辦理。
(按:「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作業要點」業於102年9月17日廢止,相關規定業納入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按:「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標準」業經內政部103年5月8日修正名稱為「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90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6年10月15日台內地字第0960158463號函
要旨申請建物合併,如其抵押權內容完全一致,未涉權利範圍縮小者,得免檢附建物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協議書或抵押權人之同意書
內容
按土地法第37條第1項及土地登記規則第2條規定,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及他項權利之登記。爰設定有抵押權之建物合併之登記,應得準用土地登記規則第88條第3項有關設定有抵押權之土地合併之規定。另設定有抵押權內容完全一致且未涉權利範圍縮減之多筆土地合併,免檢附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協議書,或抵押權人之同意,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93條第2項及第224條第2項第2款已有明定及本部87年6月4日台(87)內地字第8706280號函釋有案。是本案設定有抵押權之建物合併時,如其抵押權內容完全一致,未涉權利範圍縮小者,所有權人申辦建物合併登記,尚不影響抵押權人之權益,得免附建物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協議書或抵押權人之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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