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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法規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4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本規則之測量,應依國土測繪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測量基準及參考系統實施。


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0年5月2日台內地字第9060856號令
要旨測量基準之訂頒
內容
關於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4條之測量基準(以下簡稱本基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基準以採用1997臺灣地區大地基準(TWD97)為原則,其定義如下:
(一)本基準建構於國際地球參考框架(InternationalTerrestrialReferenceFrame簡稱ITRF)。ITRF為利用全球測站網之觀測資料成果推算所得之地心坐標系統,其方位採國際時間局(BureauInternationaldel'Heure簡稱BIH)定義在1984.0時刻之方位。
(二)本基準之參考橢球體採用1980年國際大地測量與地球物理學會(International Union of Geodesy and Geophysics簡稱IUGG)公布之參考橢球體(GRS80),其橢球參數如下:
   1、長半徑:a=6,378,137公尺。
   2、扁率f=1/298.257222101
(三)臺灣、琉球、綠島、蘭嶼及龜山島等地區之地圖投影方式採用橫梅式(TranverseMercator)投影經差二度分帶,其中央子午線為東經121度,投影原點向西移250,000公尺,中央子午線尺度比為0.9999。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之投影方式亦採用橫梅式投影經差二度分帶,其中央子午線定於東經119度,投影原點向西平移250,000公尺,中央子午線尺度比為0.9999。
二、各級主管機關、測量機關辦理地籍圖重測、農地重劃、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相關地籍整理,應採用本基準;如因事實上原因無法採用者,應敘明具體理由、擬採用之測量基準及作業方法,連同地籍整理計畫書依土地法第45條規定送內政部核定後辦理。

(按: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4條規定,於100年4月15日修正。該規則之測量,應依國土測繪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測量基準及參考系統實施。機關於國土測繪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測量基準、參考系統之實施日期前所完成之測繪成果,得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35條第1項規定繼續流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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