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實質法規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49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土地權利登記後,權利人之姓名或名稱有變更者,應申請更名登記。設有管理人者,其姓名變更時,亦同。
權利人或管理人為自然人,其姓名已經戶政主管機關變更者,登記機關得依申請登記之戶籍資料,就其全部土地權利逕為併案辦理更名登記;登記完畢後,應通知權利人或管理人換發權利書狀。


實質法規
修訂日期文號內政部108年12月25日台內地字第1080266570號令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8年7月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4822號令
要旨地政機關受理祭祀公業法人依祭祀公業條例第28條規定申辦更名登記事宜
內容
一、依祭祀公業條例第21條規定,祭祀公業法人有享受權利及負擔義務之能力,依法得為登記之權利主體。又同條例第22條規定,祭祀公業法人應設管理人,執行祭祀公業法人事務,管理祭祀公業法人財產,並對外代表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有數人者,由管理人互選一人為代表人,故而祭祀公業法人既為依法成立之私法人,其登記方式,自應比照現行私法人作法,亦即僅登載法人名稱、統一編號及主事務所住址,代表人之個人資料無須登載,登記機關應加收一內部收件,以登記原因「管理者變更」塗銷原祭祀公業管理人之登記資料。
二、地政機關受理祭祀公業法人依同條例第28條規定申辦更名登記,其登記之申請及應附文件如下:
(一)登記之申請:由代表法人之管理人具名代表祭祀公業法人提出申請。
(二)應附文件: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第6欄及第13欄應填寫更名後之名稱)。
3.法人登記證書及代表人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4.祭祀公業法人不動產清冊影本。
5.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按:原二、(二)、6、權利書狀,配合土地登記規則第35條修正,以本部108年12月25日台內地字第1080266570號令修正刪除。)
目前在第 1 頁 / 共有

1

筆 | 1 頁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