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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法規

土地登記規則 《第 66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土地權利如係共有者,應按各共有人分別發給權利書狀,並於書狀內記明其權利範圍。
共有人取得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者,於申請登記時,應檢附原權利書狀,登記機關應就其權利應有部分之總額,發給權利書狀。
同一所有權人於同一區分所有建物有數專有部分時,其應分擔之基地權利應有部分,得依申請人之申請分別發給權利書狀。


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8年4月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4151號號令
要旨非法定停車空間或攤位得申請分別發給權利書狀
內容
一、查為落實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建物及其基地權利應有部分一體化之精神,土地登記規則第66條第3項明定,同一所有權人於同一土地上有數個區分所有建物時,其應分擔之基地權利應有部分,得依申請人之申請分別發給權利書狀。又登記實務上,非法定停車空間或攤位得視同一般區分所有建物,依同規則第82條規定申請單獨編列建號,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另參依本部95年1月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4908號及同年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4925號函示,上開區分所有建物中之每一停車位或攤位均有建物應有部分、獨立權狀及特定位置,可依編號單獨進出並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及排除他人干涉,其性質類似區分所有建物。
二、為利所有權人使用管理,及日後移轉登記時得以明瞭各該車位或攤位應配屬之建物及基地權利應有部分,得比照上開規則規定,依申請人之申請分別發給權利書狀,以達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建物及其基地權利持分一體化之目的。至其登記及地價作業方式,得依本部91年2月27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02584號、91年8月5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11776號、91年9月23日台內地字第09100669741號、95年4月1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5008號及96年1月1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3528號函等規定辦理。
(註:土地登記規則第82條已刪除,並增列於第79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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