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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法規

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 《第 9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測量技師製作之簽證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並於每六個月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案名。
二、契約編號或案號。
三、技師姓名及執業執照字號
四、委託者姓名或名稱、地址。
五、委託事項、日期。
六、簽證內容摘要
七、簽證日期。
前項備查之簽證紀錄,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電腦資料庫,由測量技師以電信網路傳送方式辦理。
立法意旨:簽證紀錄係測量技師執行業務所為簽證報告之索引及其內容摘要,爰明定其內容應包括之事項,並於每六個月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另得以電信網路傳送方式方式辦理。


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7年10月3日台內地字第0970148275號令
要旨測量技師簽證紀錄格式
內容
  • 測量技師簽證紀錄格式下載測量技師簽證紀錄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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