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 |
測量技師製作之簽證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並於每六個月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案名。 二、契約編號或案號。 三、技師姓名及執業執照字號 四、委託者姓名或名稱、地址。 五、委託事項、日期。 六、簽證內容摘要 七、簽證日期。 前項備查之簽證紀錄,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電腦資料庫,由測量技師以電信網路傳送方式辦理。 |
立法意旨:簽證紀錄係測量技師執行業務所為簽證報告之索引及其內容摘要,爰明定其內容應包括之事項,並於每六個月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另得以電信網路傳送方式方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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