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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 《第 8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測量技師辦理簽證時,應製作簽證報告記載下列事項,並由測量技師簽名及加蓋執業圖記:
一、案名。
二、契約編號或案號。
三、委託者姓名或名稱、地址。
四、委託事項。
五、簽約日期。
六、受託測繪業名稱、地址。
七、簽證意見。
八、有其他影響測繪成果之事由者,其事由。
九、簽證日期。
立法意旨:一、測量技師辦理簽證時,應製作簽證報告,及其內容應記載之事項,並簽名及加蓋執業圖記。 二、測量技師辦理簽證,應依測量計畫、規範及契約相關規定辦理,惟因測繪方法、技術及儀器之發展,日新月異,受委託廠商基於委辦事項要求採用國外最新穎之測繪方法、技術或儀器之特殊情況,測量技師於辦理測繪作業時所採用之測繪規劃、使用儀器之檢校方式或其完成之測繪成果,於國內如尚未有實務運作之具體文獻或佐證資料為依據或其他足以影響測繪成果之事由時,爰於第二項第八款明定測量技師應於其所為之簽證報告載明之。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7年10月3日台內地字第09701482753號函
要旨測量技師簽證報告參考範例
內容
  • 簽證報告(參考範例)下載簽證報告(參考範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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