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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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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 《第 7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工作底稿應依下列規定編製,並由測量技師於工作底稿首頁簽名及加蓋執業圖記:
一、明列每一事實或數據之來源、取得日期及其計算經過之紀錄。
二、應辦理現場檢測者,載明採用之檢測方法、經過及完成日期,並附現場檢測照片。
三、引用之主要事實或數據,應分別註明參照索引之頁次。
四、應以有系統方法依序編列頁次,並裝訂成冊。
立法意旨:一、明定工作底稿應依本條各款規定編製,且測量技師應檢查相關資料是否確實及符合規定,並於工作底稿首頁簽署姓名及加蓋技師執業圖記。 二、查測繪成果係由測量技師本人或在其本人監督之下所完成,本無再辦理前開測繪成果檢測之必要,惟因應委託契約之規定或基於事實認定之需要,或有檢測之需求,爰於本條第二款明定。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7年10月3日台內地字第09701482753號函
要旨測量技師簽證工作底稿參考範例
內容
  • 測量技師簽證工作底稿(參考範例)下載測量技師簽證工作底稿(參考範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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