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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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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土地法 《第 38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地籍測量,其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方,應即依本法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
前項土地總登記,謂於一定期間內就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之全部為土地登記。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8年7月16日台(88)內地字第8896466號函
要旨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計畫,其土地使用分區編定相關事宜
內容
案經本部於本(88)年7月6日邀同行政院秘書處(未派員)、農業委員會(未派員)、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臺中、高雄縣政府等相關機關開會研商獲致結論以:「(一)關於國有林班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編定方式,應依區域計畫法規、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等相關規定辦理,其屬國家公園法劃定之範圍,仍請依行政院87年6月10日台87教29280號函規定暨本部88年3月3日台(88)內地字第8880336號函示辦理。(二)有關「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範圍界線之劃定,應以數化之地籍圖線為主,如其範圍界線有疑義,請內政部土地測量局邀集相關機關協商解決。(三)計畫範圍內之國有林班地,其屬位於保安林範圍內之土地,係供國土保安使用者,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其使用地類別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
附:內政部88年3月3日台(88)內地字第8880336號函
主旨:關於「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計畫第一期三年修正計畫」中有關國家公園區內之土地使用分區編定方式,請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轉行。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88年2月9日88營署園字第03421號函轉該署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88年1月29日88營玉企字第0290號函辦理。
二、「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計畫第一期三年修正計畫」為本部報奉行政院核定辦理,其中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編定之作業方式為「本計畫內未登記土地為國有林地,其使用分區劃為森林區,使用類別原則上編定為『林業用地』,不製作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不繪製土地使用現況調查圖。」查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第7點第1款第8目:「依據國家公園法劃定者,劃定或檢討變更為國家公園區。」及第9點:「國家公園區內土地不辦理使用地之編定。」、行政院87年6月10日台87教29280號函等規定,本案國有林班地屬依國家公園法劃定者,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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