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解釋函

土地法 《第 37.1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土地登記之申請,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為之。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應經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或檢覈及格。但在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從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業務,並曾領有政府發給土地代書人登記合格證明或代理他人申辦土地登記案件專業人員登記卡者,得繼續執業;未領有土地代書人登記合格證明或登記卡者,得繼續執業至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非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擅自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者,其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之件,登記機關應不予受理。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開業、業務及責任、訓練、公會管理及獎懲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5年10月3日台內地字第8509066號函
要旨曾任職各級地政機關受有俸給之地政人員離職後,執行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業務,應不受新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限制
內容
一、關於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公務員離職後迴避條款規定之適用疑義問題,業經銓敘部85年7月20日85台中法二字第1332483號通函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查照轉知在案,是以曾任職各級地政機關受有俸給之地政人員離職後,執行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業務,是否應受新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限制,應就上開函釋中「職務直接相關」及「營利事業」之標準認定,合先敘明。
二、按現行各級地政機關職掌事項與作業方式皆訂有分層負責及監督事項,且土地登記案件之准駁及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之管理,亦有明確之規範;次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係依其專業知識受當事人之委託代辦土地登記案件,其性質為提供勞務收取報酬之服務業,而土地登記之標的非代理人所有,受託辦理案件所產生之法律效果乃由委託人承受,並非歸屬代理人所享有,故各級地政機關之職掌事項與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之業務並無監督關係或利益輸送等顧慮事項。准此,有關曾任職於各級地政機關受有俸給之地政人員於離職後,如執行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業務,應不受新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限制。
目前在第 1 頁 / 共有

1

筆 | 1 頁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