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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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土地之程序如下: 一、分類編造標售土地清冊。 二、訂定投標須知。 三、公告標售。 四、受理投標。 五、開標、審標及決標。 六、通知得標人或優先購買權人繳交價款並發還未得標人繳交之保證金。 七、書面點交並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 |
內政部99年12月29日召開研商地籍清理代為標售執行事宜會議結論:
依本條例及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規定主張優先購買權者,需於決標後10日內表示優先購買,為利其主張權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決標後,即時將決標金額揭示於該機關公告處所及其電腦網站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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