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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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 |
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所稱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指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按評定重劃後地價折價抵付。 前項折價抵付之土地(簡稱抵費地),除得按底價讓售為國民住宅用地、公共事業用地或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用地外,應訂底價公開標售。經公開標售而無人得標時,得在不影響重劃區財務計畫之原則下,予以降低底價再行公開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 前項抵費地處理所得價款,除抵付重劃負擔總費用外,剩餘留供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及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不足由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貼補之。 |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4條第3項「...得在不影響重劃區財務原則下,降低底價再行公開標售」規定,所謂「不影響重劃區財務」,並非以達到重劃區財務能自足平衡為要件,若執行機關對可能之虧損已有挹注方案者,亦屬之。
(按:原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4條第3項修正後為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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