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
| 本法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於現場設有明確標示者,指測量標標示有點號、等級、點別、測設日期及設置機關,並於測量標基座或相鄰之適當位置設置說明及其罰則規定。 |
立法意旨:本法第三條第十一款所定永久測量標必須具有點號、等級、點別、測設日期及設置機關等具體明確之標示,並設置說明,讓民眾易於辨識,避免因破壞永久測量標,造成當事人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三條之規定,而遭受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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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7年11月5日台內地字第0970172512號函
要旨永久測量標標示說明參考範例
內容
- 永久測量標標示說明(參考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