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實質法規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15.2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最高限額抵押權因原債權確定事由發生而申請變更為普通抵押權時,抵押人應會同抵押權人及債務人就結算實際發生之債權額申請為權利內容變更登記。
前項申請登記之債權額,不得逾原登記最高限額之金額。


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9年7月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4815號令
要旨普通抵押權當事人得申辦權利種類變更為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
內容
按普通抵押權當事人得否申辦權利種類變更登記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乙節,經函准法務部99年5月28日法律字第0999000739號函略以:「民法雖無明文,然於物權法定主義範圍內,為充分尊重契約之自由及兼顧權利實現之必要性,當事人約定之擔保債權已由特定債權變更增加其他不特定債權時,倘無後次序抵押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存在,或雖有其存在,但如已獲得其同意者,自無不許抵押權當事人合意變更之理。」準此,普通抵押權當事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已變更增加其他不特定債權時,倘無後次序抵押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存在,或已經其同意者,登記機關得受理申辦權利種類變更登記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並自即日生效。
目前在第 1 頁 / 共有

1

筆 | 1 頁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