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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國土測繪法 《第 35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經營測繪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或申請公司之營利事業(或營業)登記證及其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或申請技術顧問機構之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及其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測量技師及測量員資格證明文件;其為受聘者,並應檢附受聘同意書。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行檢附之文件。
建築師依建築師法規定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測量業務者,以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術顧問機構、技師事務所或營造業置有測量或相關專業技師,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技師法或營造業法規定經營之測繪業務係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6年8月22日台內地字第0960129302號函
要旨測繪業務係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者,指非單純測繪業務之標的,依其性質必須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業務一併辦理
內容
查國土測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3條規定,測繪業經營業務之範圍係指本法第7條基本測量及第17條應用測量之規劃、研究、分析、評價、鑑定、實測及製作等業務。復查本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經營測繪業係採許可制,中央主管機關應審核其資格,發給許可文件、取得測繪業登記證後始得營業。另查本法第35條第2項後段文字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術顧問機構、技師事務所或營造業置有測量或相關專業技師,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技師法或營造業法規定經營之測繪業務係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者,不適用本法第35條第1項之規定。是有關機關委託辦理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之測繪業務,得由前開置有測量或相關專業技師之廠商辦理;至於機關委託辦理之工程技術服務如純屬測繪業務,即屬於前開測繪業經營業務之範圍,應由領得「測繪業登記證」之廠商始得辦理。本法第35條第2項規定所稱「測繪業務係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者」,原則上係指非單純測繪業務之標的,依其性質必須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業務一併辦理,應由委託機關就具體個案,審酌案件實際情形自行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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