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最新法規條文 | |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 |
資料之提供以小段(段)為單位,並以使用者付費為原則,其收費費額由資料提供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依法定程序訂定,其收費原則如下: (一)測量資料之地籍圖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總筆數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計。圖根點以點數為計價單位,總點數未達十點者以十點計。 (二)登記資料之收費以資料輸出之錄為計價單位,總錄數未達一千錄者,以一千錄計。 (三)地價資料之收費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總筆數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計。 (四)資料提供機關可依資料申請對象之業務特性,分級收費,或基於資料共享及互惠原則,免費交換或提供。 資料提供之材料費、機時費,得由資料提供機關衡酌收費。 |
一、復 貴局89年11月28日路用地字第8950256號函。
二、查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之提供以小段(段)為單位,並以使用者付費為原則,其收費標準由資料提供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依法定程序訂定,為「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作業要點」(詳附件)第12點所明定。復依該點收費原則(四)規定,資料提供機關可依資料申請對象之業務特性,分級收費,或基於資料共享及互惠原則,免費交換或提供。準此,本案資料究可否免費提供及其計價方式,依上開規定係屬縣市政府及所轄地政事務所權責,請逕依該項規定辦理。
1
筆 | 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