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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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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土地法 《第 3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本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地政機關執行之。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8年12月2日台內中地字第8823288號函
要旨地政事務所測量及登記人員權責劃分,請視實際需要,自行訂定
內容
有關原台灣省政府地政處訂定之「台灣省各縣市地政事務所測量及登記人員權責劃分表」停止適用後如何因應乙案,因省、市所轄地政事務所組織及業務有所差異,由本部統一訂定,無法因地制宜,請貴府視實際需要,自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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