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最新法規條文 | |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 |
已辦竣農地重劃之耕地,依本條例第16條規定辦理分割時,不受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有關最小坵塊土地短邊10公尺之限制。但耕地合併分割不得破壞已完成規劃之農水路系統。 |
關於辦竣農地重劃之土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辦理分割時,應依耕地分割執行要點第16點:「已辦理農地重劃之耕地,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辦理分割時,不受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有關最小坵塊土地短邊10公尺之限制。但分割後之農地坵塊,以能直接臨接灌溉、排水設施及農路為原則。」辦理,以維護農地重劃之成果。惟如符合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重劃後土地如因受限於地形、地勢等特殊原因而未能施設農水路者,即重劃後農地坵塊缺少灌溉、排水及臨路其中一項以上者。二、農地重劃區內之灌溉水路兼具排水功能者,實務上宜認定為直接臨接灌溉、排水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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