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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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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第 9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得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
成重劃會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有關之籌備作業、重劃會組織、重劃申
辦程序、重劃業務、准駁條件、監督管理、獎勵、違反法令之處分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獎勵事項如下:
一 給予低利之重劃貸款。
二 免收或減收地籍整理規費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
三 優先興建重劃區及其相關地區之公共設施。
四 免徵或減徵地價稅與田賦。
五 其他有助於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推行事項。
重劃會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時,應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合計超
過二分之一,且其所有面積合計超過私有土地面積二分之一者之同意,就
重劃區全部土地辦理重劃,並經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後實
施。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7年10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724416號函
要旨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之同意書,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內容
一、為確認自辦市地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參與重劃之真意,並防止同意書遭偽造,經本部於97年10月2日邀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開會研商,獲致結論,爾後籌備會提送之土地所有權人參與自辦市地重劃同意書,應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以確保同意書之真實性。
(一)檢附同意人印鑑證明書。
(二)同意書經依法公證或認證。
(三)由土地所有權人親自到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確認同意書無誤。
二、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之同意書比照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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